9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条例》明确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条例》拟在2024年实施,并且废止于2021年7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对比两年前的《规定》,新《条例》不再局限于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而是上升到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塑料污染治理的高度,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多层面进行规范管理。
公告还显示,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拟提交2023年1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或者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区域、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产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同时废止。